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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07.25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107040185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說  明: 一、旨揭「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序列表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中華民國100629日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1107330 號函訂定全文5

中華民國103724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304018570號函修正第5

中華民國107725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704018560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第3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廉政署與各級檢察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三、各級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

派駐檢察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檢察署檢察長。

四、本部廉政署得視派駐檢察官之案件需要,調派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協助蒐證及行政支援等相關事宜。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年。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