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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07.24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246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修正規定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得成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依個案情形邀集相關檢察署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代表若干人組成。

前項不具檢察官身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下列團體或組織認有促請審查有罪確定案件之必要時,得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意見書: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各地區律師公會。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同意之政府機關,或其他以保障司法及人權為設立宗旨之團體或組織。

原承辦該有罪確定案件之檢察官認有促請審查該案件之必要時,得依職權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敘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再審或第四百四十一條非常上訴之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

受判決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團體或組織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審查有罪確定案件之意見書。

五、臺灣高等檢察署收受前點意見書後,應即分案辦理。

七、檢察長審閱後,認該有罪確定案件確有審查之必要者,應即召開審查會。

有罪確定案件除得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外,如檢察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出具書面意見,並準用第五點、第六點及前項之規定。

十一、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必要者,應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提出人。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