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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7.18
發文字號: 檢文洽字第107100128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規定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有效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特設置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要點所稱人口販運案件,依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對於人口販運之定義,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正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團體參考。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案例,提供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人員參考。

(四)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資料之連結及資料庫之建立。

(五)其他有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五人至七人為本小組成員。

五、本小組為檢討業務執行情形及加強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邀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參加。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