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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7.13
發文字號: 彰檢玉文字第107100019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涉及民眾權益事項,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107713日彰檢玉文字第10710001940號函分行

一、為加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間之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達發現真實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提起公訴之案件,負責各該案件之公訴檢察官得主動或責由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聯繫,就相關事證交換意見。

三、公訴檢察官得告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本案訴追方向及相關資訊,並藉由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對案件之瞭解,以釐清案情及相關問題。

四、公訴檢察官得視案件需要,要求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補提相關證據。必要時,得提供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閱覽卷宗。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認於案件有補充證據或意見之必要時,得主動與公訴檢察官聯絡,以利案件之進行。公訴檢察官得通知案件之相關專業人員到署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並得同時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場表示意見。

五、公訴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以利其表示意見並提供新事證。

公訴檢察官就其承辦之案件,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擬撤回起訴者,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六、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之聯繫,得以下列方式行

    之:

(一)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二)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本署或其他處所。

(三)必要時,公訴檢察官得偕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實地訪視或履勘現場。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