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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臺灣雲林監獄暨戒治所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自98年2月2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管機關: |
臺灣雲林監獄 |
發文機關: |
臺灣雲林監獄 |
發文日期: |
098.02.02 |
發文字號: |
雲監和總字第0981500273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檢送本監訂定之「臺灣雲林監獄暨戒治所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自98年2月2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灣雲林監獄暨戒治所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 |
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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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一、 本監交通費之核發,由總務科主辦,人事室、會計室協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二、 新到職員工交通補助費由當事人依附表格式提出申請(需依現在住址)核准後,按當月實際上班日數計算。 三、 申請交通補助費以編制內員工及奉派支援本監人員(不得重複請領)為限。 四、 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在七日以內者(含例假日)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 五、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連續七日以上,而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者,於自第一日起按日扣除其上下班交通費後,依規定覈實發給交通費;如受訓或講習在七日以內,除上下班交通費照發外,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者,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於受訓或講習期間仍須返回服務單位辦公者,亦得依規定覈實發給返回服務單位所需交通費。 六、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交通補助費: (一) 由本監供給交通工具或配(借)住本監宿舍者(含單身宿舍)。 (二) 員工住家離本監未達一公里。 七、 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戒護科夜勤(三班制)同仁每月按十日預發,一段參佰捌拾元,二段柒佰陸拾元。外科室、戒護科日勤同仁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一段柒佰玖拾捌元,二段壹仟伍佰玖拾陸元(一段者每日補助新台幣三十八元,二段者新台幣七十六元),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總務科、人事室、會計室審核,並依左列規定補助: (一) 員工住家離本監一公里以上未達十公里以內為一段。 (二) 員工住家離本監超過十公里以上均為二段。 八、 員工請領交通補助費,以預發方式由總務科出納人員造冊撥款。如遇符合扣除情形者,戒護科人員由戒護科於預發前十日造冊,外科室人員由人事室提供資料送總務科彙整,俾利扣除交通補助費。 九、 員工有虛報冒領情事者,除追繳外,另予議處。 十、 員工現在住址如有異動,應重新填寫交通申請表送請審核,如有溢領者,應予追繳。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 典獄長核定並提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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