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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
發文日期: |
107.07.06 |
發文字號: |
屏監統字第107050003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行政規則已不符合目前無線網路普及環境,導致相關設備使用率偏低,故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因與民眾權益相關,有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為提供本監接見家屬或來賓網路查詢及申辦服務作業,於本監接見室家屬等候區設立個人電腦,並訂定本要點,以維護資訊管理及安全。
二、申設之網際網路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由接見登記窗口承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簿冊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或來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交通觀光等資訊或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使用權利,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一)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 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 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 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 散布電腦病毒。
(七) 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 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 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五、網路使用簿冊應每月定期陳核首長核閱,並列為本監資訊安全檢查稽核檢查項目。
六、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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