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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臺灣雲林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自98年2月2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雲林監獄
發文機關: 臺灣雲林監獄
發文日期: 098.02.02
發文字號: 雲監和總字第0981500272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臺灣雲林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自98年2月2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一、為健全檔案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熱、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防範設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三、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室內採光,通風、清潔等設施之維護,嚴禁煙火,並隨時清查,以防損壞,其主管人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四、各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件公文辦畢後五日送繳檔案室建檔,送繳日期訂為每週星期三,遇假日順延,公文辦畢而未歸檔者,科室主管應督促之。
五、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處理公文及訂卷,應注意以一案為一件(登記檔案目次表仍以一文為一件次),同一案有數公文往復,雖時間相隔,於結案時仍需合訂一件,不可分散,如有跨年度時,則編入結案之年度檔案。
六、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左下角編寫頁碼。但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應於右下角為之。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七、檔案分類總表之說明:
類:本戒治所機關代碼為02。。
綱:本戒治所各科室之代碼為01至12。
目:各科室業務分類代碼01至99。
節:各承辦人員之業務項目代碼01至99。
各類目(案名)名稱:以【簡】為主,字數以二至九字為準。
流水編號:0001為類目名稱之始件公文編碼。
八、歸檔案件如有下列物品或文件,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有關財務會計之憑證、帳冊、單據及票根等。
(六)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及紙片等及個人證件。
(七)臨時性事項之通報或副本、無關政令之宣傳性文件。
(八)贈閱刊物、圖書、謝帖、祝賀及其他普通交際函電而無保存價值者。
(九)其他非紙張印製之附件。
(十)未掛總收、發文號之各單位自收自發之文件,但承辦人於處理經總收、發相關案件過程中, 
所產生之此類文件不在此限。
九、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
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十、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應詳細核對其內容與頁數,經檢查無訛後,併同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蓋點收戳,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
十一、歸檔案件有第九點各項所訂之物品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處理。
十二、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案應歸檔情形及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十三、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典獄長核閱。
十四、檔案之整理,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早者在上,晚者在下,依序排列整齊,並逐一於案件首頁左上角依序編列目次號。
十五、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明附件存放處所。
十六、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十七、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或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十八、 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案次號順序排列。
檔案卷夾如置有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封面或卷脊之標記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並列為之,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記。
十九、 每一檔案卷夾內首頁應放置目次表,檔案卷夾放置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目次表應分別製作,並集中放置於首頁。
二十、 調借檔案以與承辦科室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二十一、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經承辦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二十二、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記錄,將調案人、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記載於調案記錄簿,以便隨時查催。
二十三、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汙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二十四、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時如需繼續使用,應填具檔案調案展期申請單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使得為之;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應先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調借。
二十五、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填具檔案催還通知單,向調案人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典獄長處理。
二十六、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記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如有第十五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記錄上載明事由,並簽報典獄長處理。
二十七、機密檔案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裝封年月日、收發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年度、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件辦理起迄時間、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二十八、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並會知檔案保管單位;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
二十九、檔案保存年限依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十、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毀清冊,送原承辦業務科室審查。業務科室應根據部頒「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所定之存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科室主管蓋章;其經科室主管同意銷毀之檔案,應簽報典獄長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監毀。
三十一、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處理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三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檔案點收、保管、檢調、分類編案等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三、本要點陳所長核准並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