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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
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保護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7.07.02 |
發文字號: |
法保字第107055067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
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修正對照表
一、目的:為加強推廣法律教育,普及全民法律知識,以提昇法治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加強法律教育之方法:
(一)印發書刊或利用報刊、幻燈片、影帶,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宣導法律知識。
(二)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民間社團或機關、學校各種集會機會講解法律知識。
三、實施步驟:
(一)法學叢刊社發行之法學叢刊、法務通訊社發行之法務通訊,均具有宏揚法治、普及法律知識功能,應儘量充實其內容,並增加發行數量,以廣宣傳。
(二)本部編印發行之有關法律知識叢書,應普遍推廣。
(三)本部每年應製作法律常識教育影片,透過網路、電子媒體播放,並分送各級學校及有關機關、團體推廣運用。
(四)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製作法律教育節目,積極輔導其推廣法律教育及宣導法律常識,對於績優者,應給予獎勵,並協助普及推廣。
(五)舉辦中學生法律常識測驗,擇優由本部頒發獎狀。
(六)各地方檢察署應製作法律宣導片,運用網路、電子媒體廣為運用播放。
(七)各地方檢察署應依轄區需要印發法律知識資料,以加深民眾對法律之認識。
(八)各地方檢察署應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等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
(九)各地方檢察署應與當地廣播電台及報社合作法律知識節目或開闢法律專欄,宣導法律知識。
(十)各地方檢察署應利用重要節日,舉辦各項推廣法律常識活動,以加強民眾對法律之認識。
(十一)各地方檢察署應給合當地有關機關並動員律師公會、傳播媒體、社會公益團體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參與法律常識推廣活動。
四、成果檢討:本要點規定事項,各地方檢察署均應切實執行,配合本部實際需要每半年將辦理情形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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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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