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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第一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保護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7.07.02 |
發文字號: |
法保字第107055069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第一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
說 明: |
一、旨揭方案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方案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各地方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作,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特訂定本方案。
二、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
三、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
四、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之實習項目如下:
(一) 個案調查分析:
1.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2.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3.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
4.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蹤與評估研究。
(二) 團體輔導:
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導活動。
(三) 法治教育宣導:
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四)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1.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
2.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
(五)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
五、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護人會商定之。
六、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護人會議,於決定分配實習學生之工作時,應同時指定觀護人為其指導人。
七、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者,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於學期中實習者,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
八、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
九、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習效果等相關事宜。
十、地檢署對於服務有欠熱忱之實習學生,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有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
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以利實習之執行。
十二、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
十三、各地檢署於實習期間應注意維護實習學生人身安全,為實習學生辦理意外保險,並促請學校注意提醒實習學生安全。
十四、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除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外,由地檢署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及各 (縣市) 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協助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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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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