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放賄選獎金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署受理檢舉賄選之資料統一由研考科彙整填載發現涉案賄選案件事實表(附表一)依層陳核。奉核後登簿(附表二)將檢舉資料正本以密封留存,影本連同賄選案件事實表送往分案。
二、檢舉賄選獎金之核定給與檢舉人之方式如下: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案件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
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
以上四項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應不待請求,原偵查承辦股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意見書(附表三)、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法務部撥付。
三、上級核撥賄選獎金到署,原承辦股書記官以電話通知檢舉人攜身分證明文件(詢問匯款方式)來署洽領獎金(不宜用文書通知,以防洩密),並將匯款方式副知會計室轉悉出納辦理簽領國庫支票事宜。
四、檢舉人到署後,應報請檢察官庭訊確認檢舉人身分及所檢舉事實等,以避免錯發獎金。
五、庭訊時應全程錄音、錄影確認無誤後,請檢舉人於領據上簽名(附表四)附卷備查,當庭發給國庫支票,並告知檢舉人所領取之檢舉獎金(國庫支票),係依規定先予扣除稅捐後之金額,以杜疑慮。
六、原承辦書記官受理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之簽收單等資料,影印乙份,送交出納辦理製發收據及扣繳憑單。
七、檢舉人領取獎金後,出納需製發本署收據(附表五)交由原承辦書記官函報上級核銷。
八、 為求保密,出納製發檢舉獎金之扣繳憑單不記載檢舉人之姓名(僅記明代號即可),其地址請填寫本署地址,並預扣百分之二十稅金(檢舉人日後不必再報稅),扣繳憑單由出納彙送國稅局。
九、 承辦書記官應將領取獎金之筆錄、檢舉人所簽領據等資料彌封送交文書科存查。文書科並將發放賄選獎金設簿(附表六)登記並追蹤列管。
十、 本規定係依98年12月7日經行政院核定准予修正生效之「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而訂定。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陳檢察長核可後,於99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