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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鑒核。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日期: 107.06.11
發文字號: 新戒所戒字第107060006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鑒核。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教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辦理。

二、辦理資格:

 ()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申請時間:

()網路預約接見:

1.預約日期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止。

2.截止日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假日前一日截止。

()電話預約接見: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

()現場預約接見:自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四、每日預約接見梯次人數及時間:

()梯次時間表:

上午第一梯次0810-0825;第二梯次0825-0840;第三梯次0850-0905;第四梯次0920-0935;第五梯次0950-1005;第六梯次1020-1035;第七梯次1050-1100

下午第八梯次1335-1350;第九梯次1350-1405;第十梯次1420-1435;第十一梯次1450-1505;第十二梯次1520-1535;第十三梯次1550-1600

()每日預約接見每梯次不得逾四人;惟現場預約者不在此限。

五、申辦方式及相關程序

()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電話或現場預約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2.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直撥本所預約專線02-86666432#306

3.採現場預約接見者,請於接見登記窗口辦理。

()預約接見確認:

        1.電話及網路預約接見: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前一日以網路http//www.vst.moj.gov.tw或電話02-86666432#306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2.現場預約接見:完成現場預約接見後,向接見業務承辦人領取「預約完成單」以資證明。

()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來所辦理報到登記。

()取消預約

1.最遲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十六時前取消,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須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2.取消方式

  (1)網路、電話及現場預約均可以電話方式取消,請撥本所預約接見業務專線02-86666432#306向承辦人取消即可。

(2)網路預約者亦可登入http//www.vst.moj.gov.tw取消。

          3.凡申請人六個月內未依預約接見時間前來辦理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六、注意事項:

()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本項預約接見不適用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假日之接見服務。

()若經查獲有假冒、偽造或變造身分方式之申請者,立即取消其申辦資格。

()收容人於預約接見日,因違規或出庭、借提等因素無法辦理接見者,由本所以電話通知取消其預約。

()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接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