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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6.07
發文字號: 雲檢銘文字第107100013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民國10458日訂定

民國107525日修定

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依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合情原則,妥速處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由研考科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件一)或提出書面,或由受理人員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必要時得請示書記官長、值星主任檢察官是否接見。

五、人民以電話陳情時,受理人員應出於誠懇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原因。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詳細說明;內容複雜不明者,得請其另行以書面提出陳情,或由受理人員製作紀錄。

六、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由政風室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附件二),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後,送交權責科室處理。

七、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八、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要點辦理。

九、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人員應告知陳情人,或協助將陳情內容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十、人民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受理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於受理後,應於二日內由權責科室著手處理,並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者,應陳奉檢察長核准後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函復陳情人。其他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於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時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或犯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十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查明承辦人員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陳報檢察長核示處理。

十六、陳情人意圖誣告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得陳報檢察長核准後分案偵辦。

十七、人民聚眾至本署陳情之案件,應召集本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依本要點處理。

十八、本要點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