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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修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之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發文日期: 107.06.05
發文字號: 高分檢治研字第107110006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本署修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之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說  明: 一、旨揭作業流程及流程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又上開旨揭作業流程及流程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一、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流程辦理。

二、  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必要時由政風室派員協同)瞭解其陳情意旨後交由研考科陳核處理。

三、  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題。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得請其另行以書面陳情。

四、  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及民意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考科收受後登錄陳核處理。

五、  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六、  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  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陳情函為書面審核,資料已完備者,應逕行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資料,或自行調查必要資料後,再行函復。

八、  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署職權,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機關辦理,並函知陳情人。

九、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

情者。

(三)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

主管機關陳情者。

十、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或犯罪被害人補償者,應明確告知陳情人。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

      及法規依據,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

除函示副知外,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十二、本作業流程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