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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日期: 107.06.06
發文字號: 東戒所總字第107040045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與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無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15日訂頒

中華民國10761日修訂

一、為便捷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及縮短等候時間以達便民服務目標,特依法務部矯正署核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本所辦理外,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本所辦理一般接見或向本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

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  預約一般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  採網路預約登記者,須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2.  採電話預約登記者,請洽089-581014#329接見登記承辦人員辦理預約。

(二)  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  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接見登記室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  預約遠距接見辦理方式:

1.  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2.      首次申辦者:須備妥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申請單,以傳真申請方式向本所申辦遠距接見預約,傳真電話:089-581603

3.      已辦理過遠距接見者:以電話直接向本所申辦即可,申辦電話089-581014#322

(五)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八、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2名,為該梯次可接見名額(8)之五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九、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

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