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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日期: 107.04.11
發文字號: 新戒所戒字第107060004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一、   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辦理。

二、   辦理資格:

(一)    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二)    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   申請時間:

()網路預約接見:

1.  預約日期前 7  0  時起至前 2  日下午 15 時止。

2.  截止日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假日前 1  日截止。

()電話預約接見: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30  1100,下午13301600

()現場預約接見:自接見日起 2  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四、   每日預約接見梯次人數及時間:

(一)  梯次時間表:

上午第一梯次0820-0840;第二梯次0840-0900

下午第八梯次1330-1350;第九梯次1350-1410

(二)  每日預約接見每梯次不得逾3人;惟現場預約者不在此限。

五、   申辦方式及相關程序

(一)   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電話或現場預約方式為之:

1.  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2.  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直撥本所預約專線02-86666432#306

3.  採現場預約接見者,請於接見登記窗口辦理。

(二)   預約接見確認:

1.        電話及網路預約接見: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前1日以網路http//www.vst.moj.gov.tw或電話

  02-86666432#306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2.        現場預約接見:完成現場預約接見後,向接見業務承辦人領取「預約完成單」以資證明。

(三)   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來所辦理報到登記。

(四)   取消預約

1.        最遲於預約接見日前116時前取消,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須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取消預約。

2.        取消方式

(1)  網路、電話及現場預約均可以電話方式取消,請撥本所預約接見業務專線02-86666432#306向承辦人取消即可。

(2)  網路預約者亦可登入http//www.vst.moj.gov.tw取消。

3.        凡申請人6個月內未依預約接見時間前來辦理累計2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1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六、   注意事項

()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本項預約接見不適用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假日之接見服務。

()若經查獲有假冒、偽造或變造身分方式之申請者,立即取消其申辦資格。

()收容人於預約接見日,因違規或出庭、借提等因素無法辦理接見者,由本所以電話通知取消其預約。

()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接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