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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07.04.09
發文字號: 法矯署人字第107070022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導師、訓導員、技師之資遣,由少輔院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六、導師、訓導員、技師之退休、撫卹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部分,由少輔院報經法務部矯正署審定,轉送銓敘部核支。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部分,依其繳納退撫基金費用為準,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支。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