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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發文日期: 107.02.01
發文字號: 雲二監戒字第107080002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說  明: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矯署安決字第10601907640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 版。 三、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監務委員會議通過

一百年三月一日監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監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監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

(二)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

(五)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五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

(六)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

二、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礙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飲食」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食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飲食、物品。

7.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三聯單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8.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寄物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9.符合接見條件但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寄入眼鏡以一付為限,鏡架應為非金屬等安全材質,鏡片以非玻璃材質且不可變色之安全鏡片為限。

3.寄入金錢者應出示貼照片足資辯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寄入金錢如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之。

(三)送入書籍雜誌:

1.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2.禁見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刊物。

3.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教區。

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者,得限制寄(送)入。

四、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五、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結果,以減少爭議。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