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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日期: 106.12.07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106310032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  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