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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逐點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發文日期: 106.12.04
發文字號: 雲二監戒字第106080034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逐點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說  明: 一、依法務部106年9月20日法制字第106025164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7日法矯署 綜字第10601816300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 版。 三、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99.11.16監務會議通過

100.3.1監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2.1監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70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1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
下列規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
不許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
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
、墨汁、墨水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
張,草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違禁
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
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
規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
不許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
汁、墨水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草
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
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
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85722日法85監決字第18374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六)法務部9910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對象與範圍」。

二、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查驗,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礙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飲食」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食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飲食、物品。

7.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三聯單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8.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寄物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9.符合接見條件但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71條規定,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款(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寄入眼鏡以1副為限,鏡架應為非金屬等安全材質,鏡片以非玻璃材質且不可變色之安全鏡片為限。

3.寄入金錢者應出示貼照片足資辯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寄入金錢如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之。

(三)送入書籍雜誌:

1.每次3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2.禁見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刊物。

3.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教區。

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者,得限制寄(送)入。

四、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五、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結果,以減少爭議。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