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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發文日期: |
106.11.27 |
發文字號: |
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42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鑒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對於相關業務業已訂定統一規範,本所「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與民眾權益有關,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收容人家屬參訪注意事項
( 民國 100 年 1 月 6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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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法務部 93 年 7 月 23 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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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本案每年 6月、12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由所長或副所長主持,教導科彙整後陳報法務部。
(二)本案列入中程(94 至 97 年度)施政計畫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衡量指標之一。
(三)衡量標準:參訪人員/年度總平均人數乘 100 %,各年度目標值如下:
1.94 年度為:20 %
2.95 年度為:22 %
3.96 年度為:24 %
4.97 年度為: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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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訪對象區分:
(一)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二)B 類:參加 3 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
(三)C 類:地方公教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地方社會人士及社會志工等。
(四)D 類:中央級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團體、媒體及臺灣地區以外之參訪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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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別參訪對象入所參訪之一般規定:
(一)參訪人員至本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部頒「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項實施。
(二)臺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報經法務部之核准。
(三)未成年、酒醉或病人禁止參訪。
(四)參觀動線依參訪類別及目的性規劃之,並以避免侵犯收容人之隱私權益及不影響囚情為優先考量。
(五)參訪人員之採訪、拍攝或錄影之對象,以本所業務、設施或職員為限,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但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參訪人員如欲以本所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經審查其劇情及拍攝過程,不影響教化及戒護者,得予准許。
(七)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八)參訪人員須服裝整齊,入所後應聽從專人引導並保持肅靜,不得任意脫隊。
(九)參訪人員所攜之物品或器材,如認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應交由戒護科保管,參訪結束後領回。參訪人員進入戒護區時一律接受檢身;男性參訪人員由男性戒護人員檢身;女性參訪人員由總務科派女性職員檢身,但依其身分及來訪目的,顯無檢身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十)參訪人員不得有以參觀訪問之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
(十一)參訪人員不得將獲知之資料,提供傳播媒體作不利於本所之報導。
(十二)本所引導人員對參訪人員之詢問,如涉及機密性質或收容人隱私權之事宜,應婉言拒答。
(十三)本所於參訪時廣為介紹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之矯治成果,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
(十四)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禁止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 1 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採訪或攝影。
(十五)本所接受參觀、訪問或採訪拍攝時間以非例假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為原則。但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以免影響收容人之正常作息。
(十六)有關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應確實遵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86 年4 月 21 日(86)陸文字第 8604701 號函訂頒「接待大陸人士來台交流注意事項」暨「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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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之參訪規定:
(一)收容人「家屬」之定義:
所謂「家屬」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同法條第 2 項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惟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有關接見對象是以「最近親屬」為範圍,本注意事項有關收容人「家屬」之認定亦以「最近親屬」為限,其參訪對象包括:
1.收容人之配偶(不含未婚妻及同居人)。
2.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含法定養父母、養子女)
3.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伯叔、姑姨、舅父、兄弟姊妹、姪男姪女、甥男甥女。
4.二親等內姻親:兒媳女婿、兄嫂弟婦、姊夫妹夫、孫媳、孫女婿、繼父母、舅姑或夫、翁姑、岳父母、夫或妻之兄弟姊妹、妯娌連襟。
(二)參訪日期、報名方式及公告:
1.參訪日期:每月第 3 週之週 1 上午 10 時至 11 時。
2.接見當場報名:前來本所接見之收容人家屬於候見室填具報名表。
3.參訪公告:每月月初將當月參訪日期布告於大門、會客室及本所網站。
(三)下列之收容人家屬謝絕參訪:(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意旨訂定)
1.未成年人。
2.外顯行為觀察為酒醉之人。
3.外顯行為或其他佐證資料觀察或判讀為患有精神疾病者,且對戒謢有不良之影響者。
4.患有法定傳染病,且有傳播病媒之虞者。
5.奇裝異服,顯對收容人有不良之影響者。
6.攜有寵物且不願交由本所保管者。
7.罹患疾病,對參訪行程顯有困難者。
8.曾於本所執行之收容人,出所後未達六個月以上者。
(四)參訪動線:接見室→戒門→炊場→彩繪走廊→和平舍→技訓區(砂畫班、木工班)→教化、技訓展示室→視聽中心召開座談會。
(五)引導人員:科室主管以上之長官。
(六)解說員:由接受參訪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 1名輔導員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內容。
(七)戒護:視參訪人數多寡指派 1名至 2名主管配帶無線通話機組,並登載參訪人之基本資料。
(八)座談會:
1.主持人:副所長或秘書。
2.列席人員:科室主管。
3.紀錄:輔導員。
4.參訪過程中之提問或座談會中建議案:除當場答覆外,其內容有
函覆之必要者,由教導科彙整後函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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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B 類(參加 3 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之參訪規定:
(一)對象:符合報名參加面對面懇親之家屬。
(二)參訪時間及梯次:懇親活動當日之 08;30 至 09;10 (完成通關手續之後,至收容人到達懇親會場之前),以 1 車為 1 梯次之原則依序參訪。
(三)參訪動線:和平舍→砂畫班→木工班→教化、技訓成果展示室→返懇親會場。
(四)引導人員:科室主管以上之長官。
(五)解說員:由接受參訪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 1名輔導員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內容。
(六)戒護:依辦理三節懇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七)座談會:
1.主持人:所長。
2.列席人員:科室主管。
3.紀錄:輔導員。
4.參訪過程中之提問、座談會中建議或問題諮詢:除當場答覆外,其內容有函覆之必要者,由教導科彙整後函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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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C 類(地方公教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地方社會人士及社會志工等)之參訪規定:
(一)參訪時機:
1.配合本所辦理敦親睦鄰活動時實施。
2.參訪團體來函申請參觀或辦理活動時實施。
3.本所辦理志工講習時配合實施。
(二)參訪動線:戒門→中央台→忠一舍→五工→衛生科→孝二舍→中央台→炊場→彩繪走廊→和平舍→技訓區→視聽中心(座談會)
(三)引導人員:科室主管以上之長官。
(四)解說員:由接受參訪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 1名輔導員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內容。
(五)戒護:視參訪人數多寡指派 1 名至 2 名主管配帶無線通話機組,並登載參訪人員之基本資料。
(六)座談會:
1.主持人:依來訪層級而定分別由所長或副所長、秘書主持。
2.列席人員:科室主管。
3.紀錄: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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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D 類(中央級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單位團體、媒體及臺灣地區以外之參訪團體等)依來訪之目的性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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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獲違禁品處理及篩檢措施事宜:
(一)查獲之違禁品由戒護科依部頒規定處理。
(二)參加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於會後一律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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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故預防及處理相關事宜:
(一)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應告知那些物品不得攜入及應遵守事項暨告知參訪人員被查獲違禁物品之相關責任。
(二)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區之前,如有本注意事項所訂之「謝絕對象」時,應婉轉告知。
(三)戒護人員:應注意參訪人員之行為,遇狀況即告知引導人員處置,違反禁止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
(四)各類參訪人員於活動進行中如遇有急病時,應立即通知衛生科處理。
(五)遇有天災事變無法按既定行程辦理活動時,教導科應個別通知預定參訪人員,並協調統計室上網公告。如參訪活動進行中則依本所規定啟動應變計畫,撤離參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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