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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06.11.24
發文字號: 自監總字106040054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因與民眾權益相關,請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行政規則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監為提供良好雇工品質、明確規範雙方關係,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欲申請外僱作業須於事前至本監作業科填寫申請簿,並與承辦人員勘察作業地點及解說作業概況,經本監核准後依申請先後順序,視戒護人力等安排外僱時間。(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不出工。每日八時出工、十七時前回到本監)

三、請外僱作業須預付雇工保證金(公務機關或本監同仁申請外僱者得免交雇工保證金)。雇工報酬以作業收容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技術工每人每日一千二百元、雜工七百五十元。雇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雇工期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七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分之十)

四、申請外僱作業收容人人數,每組每日至少五人以上。工作中不得要求作業人員從事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作業中或交通往返途中,若有人員傷亡或機具毀損者,須負賠償責任。

五、運輸車輛由雇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若須由本監提供接送車輛,則視路程遠近酌收車輛使用費。

六、雇工期間如遇天候不佳、本監戒護人力不足或舉辦臨時性活動等因素本監於事前聯絡雇主後得暫停派工。

七、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

八、本注意事項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