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十九條之一所定之責任分數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二十一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
二、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新法;適用其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以下簡稱舊法。
三、新收受刑人入監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規定予以編級:
(一)第一類別受刑人,入監後當月提編,次月核分。
(二)第二至五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一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
(三)第六至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後考核二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
四、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得暫緩編級:
(一)看守所羈押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二)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
(一)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三)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三個月。
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逕編三級最高起分標準表
適用新法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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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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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至
5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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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至
7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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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至
8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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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至
9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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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至
10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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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至
12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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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至
18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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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
至
24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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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
至
30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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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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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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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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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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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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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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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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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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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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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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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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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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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犯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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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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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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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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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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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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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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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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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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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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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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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期過長者,如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除予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由管教小組研議酌增起分,但不得超過下表所列最高起分標準:
七、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日期較長且行狀良好者,其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但羈押期間達宣告刑為下列所列範圍者,得依本要點第十條所列起分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一)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0.4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0.3分。
(二)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0.3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0.2分。
(三)九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者,教化、操行初犯起分標準增加0.2分;累犯及撤銷假釋犯起分標準增加0.1分。
八、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情形如下:
(一)處分總分扣0.5分至3分者,當月不予停止計分,教化、操行次月核分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經三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二)處分總分扣3.5分至4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六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三)處分總分扣4.5分以上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九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四)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核三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五)違規考核中再違規,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核六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六)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教化、操行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準限制,但不得高於2.9分。
(七)違規後核給教化、操行分數不得低於0.1分。
(八)受刑人違反生活生活管理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酌減教化、操行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九)違規考核當月(含考核待配業之當月)其作業分數一律0分。
九、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具體事蹟酌加教化、操行分數。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晉分分數,依受刑人適用新、舊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
(一)適用新法受刑人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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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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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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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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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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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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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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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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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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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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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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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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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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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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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上
至
1年6月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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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6月以上
至
3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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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
至
6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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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以上
至
9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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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以上
至
12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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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以上
至
15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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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
至
18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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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以上
至
21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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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以上
至
24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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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以上
至
27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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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以上
至
30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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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以上
或
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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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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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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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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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2.0(4〜5)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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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
1.6(7〜8)
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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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0)
1.1(10〜11)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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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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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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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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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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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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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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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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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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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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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1(3〜4)
每2月0.1(4〜5)
每2月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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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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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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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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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4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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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4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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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5月0.1
|
每5月0.1
|
每6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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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6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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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撤銷假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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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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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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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月0.1(3〜4)
每3月0.1(4〜5)
每3月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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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4月0.1
|
每4月0.1
|
每4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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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5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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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6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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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7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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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7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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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8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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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8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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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舊法受刑人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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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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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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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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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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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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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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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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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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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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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上
至
1年6月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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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6月以上
至
3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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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
至
6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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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以上
至
9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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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以上
至
12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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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以上
至
15年未滿
|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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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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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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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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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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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1.6(4〜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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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
1.3(7〜8)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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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
1.3(7〜8)
1.2(8〜9)
|
0.8(12〜13)
0.7(13〜14)
0.6(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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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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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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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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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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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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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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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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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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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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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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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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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0.3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0.3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十二、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新法起分標準起分、舊法晉分標準晉分,撤銷假釋者除外。
十三、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本要點第十點所列標準起分提高1分起分。
十四、新收及考核期間作業核給分數如下:
(一)新收考核(含他監移入、借提、返監待配業者)、隔離轉(配)業、隔離保護、調查及禁見者,一律從2分起分,每月晉0.3分,最高至3分。少年受刑人從1.5分起分,每月晉0.2分,最高至2分。
(二)違規考核(含考核待配業期間)其作業分數一律0分。
(三)受刑人拒絕作業者,其作業分數一律0分。
(四)以上受刑人,若在考核期間內表現良好或出公差有勞績者,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具體事蹟酌加操行分數。
十五、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適用新、舊法受刑人,依其新、舊法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
十六、刑期增加至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月晉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至變更類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