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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53

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行政院
發文日期: 105.08.24
發文字號: 院臺法字第105017388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說  明: 一、依法務部105年4月28日法廉字第10505005290號函及同年7月4日法廉字第10505008420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1份。
法規內文:

壹、依據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規定。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參、具體策略

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奠定廉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廉政建設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主軸,展現各級首長清廉執政之決心,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肆、具體作為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

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一)各級機關首長對機關廉政風險管理投入足夠人力與經費資源,每年依據廉政風險評估採取適當的措施,親自主持廉政會報或相關會議,列管評估廉政舉措之有效性,對於已發生之違失案件結合新聞發布機制,主動說明查處預防作為及打擊貪腐的決心,並落實獎勵與課責。

1.完成機關廉政風險評估並採取的適當措施。

2.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廉政會報或相關會議並評估廉政風險。

3.機關對於已發生之貪瀆違失案件採取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4.對機關廉政風險防制成效檢討獎懲,落實課責機制。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二)推動機關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據以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以強化機關自我課責。

每年提報辦理情形。

各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結合各機關廉政風險評估結果,針對貪腐高風險業務實施稽核清查及追蹤管考,並研提興利防弊作法,簽報機關首長列管執行。

每年提報針對廉政高風險辦理專案稽核清查工作件數及成效。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四)辦理政府採購稽核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促使機關確實依法辦理採購或施工案件,建構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並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每年提報稽核及查核案件數及成果。

各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

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一)加強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執行案件審核調查。

每年提報舉辦宣導說明會場次及審議件數。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監察院

(二)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俟法律修正通過後,配合研修相關法規(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等子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審議進度。

法務部(廉政署)

(三)強化政治獻金監督及公開機制,促進政治環境之公平、公正。

每年完成政治獻金專戶開立及處罰統計情形。

內政部、監察院

(四)辦理遊說法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工作,落實遊說登記制度。

1.每年完成遊說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工作、檢討遊說制度、辦理遊說登記案件統計。

2.各機關定期提報遊說案件登記情形送內政部彙整。

內政部、監察院

三、

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一)建置「行政院政府計畫資訊檢視平臺」,以圖表化方式呈現中央各機關施政內容、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等資訊,並提供民眾下載意見及表達意見之功能,策進施政透明治理。

每年提報「行政院政府計畫資訊檢視平臺」瀏覽人次。

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辦理國際廉政評比趨勢研究,瞭解國際社會及各項國際指標可能評鑑人對我國清廉程度的評價。

1.法務部廉政署每年針對國際評比弱勢項目,規劃廉政相關作為。

2.因應國際透明組織每兩年實施全球國防評鑑作業,國防部每年推動「國防廉潔指數評鑑」整備工作。

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

(三)執行廉政民意調查研究,藉由民眾對於政府廉政的主觀感受,長期觀察及研究廉政趨勢,得悉我國近年來貪污情形變化的認知,並進一步研擬對策方案,激發民間社會的反貪腐能量,提升政府的廉政透明度。

每年辦理廉政民意調查研究一次,並公布結果。

法務部(廉政署)

(四)全面推動所有行政機關實施廉政評鑑,並會同專家學者,有系統地蒐集3年各效標之數據資料,統計分析後產出「評分衡量基準」,據以計算各機關得分,以建構合理的評分衡量基準與指標,並滾動式檢討指標的合理性,使該機制確實具可行性。

三年內完成機關廉政試評鑑評分衡量基準。

法務部(廉政署)

四、

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一)加強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及請託關說案件抽查,以正確引導是類案件循法定程序辦理,並定期公開相關資訊。

公布公務員廉政倫理事件登錄情形及請託關說案件抽查情形,並加強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二)就「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中,有關請託關說定義分歧、法規適用疑義等進行檢討,並研提修正草案。

將請託關說定義整併,避免造成規範衝突,並刪除部分不合時宜規定,使公務倫理法制更臻完善。

法務部(廉政署)

(三)針對各類業務分析貪瀆成因及內部控制弱點,檢視作業流程及法規,研編倫理指南或防貪指引,導引同仁認同倫理價值及建立典範。

針對機關特性研編防貪指引或手冊。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各機關

(四)檢討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完成「公務人員基準法」立法。

配合考試院完成「公務人員基準法」立法。

主辦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協辦機關:考試院

五、

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一)推動全民教育,提高公眾對貪腐的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威脅的認識。

1.每年辦理反貪宣導系列活動,促進民眾參與。

2.每年製作各式宣導教材進行宣導。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二)針對民眾權益相關事項,採行透明措施,提高審駁過程之透明度,促進民眾監督之可及性。

每年各機關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措施或相關行政規則。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六、

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一)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設法治教育相關課程,將誠信、品德及反貪腐等廉政題材納入課程教學參據。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教育部

(二)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及「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落實校園法治教育,鼓勵發展具有特色之品德校園文化。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教育部

(三)於高級中等學校課綱中納入「公民與社會」必修科目,辦理提升教師人權法治及品德教育知能研習,蒐集相關教案持續配合年度研發計畫辦理相關法治教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友善校園人權法治教育相關研習。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七、

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一)為辦理公司評鑑機制, 成立公司治理中心,下設諮詢委員會,進行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並透過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之比較結果,協助投資人及企業瞭解各上市(櫃)公司治理成效。

每年提報上市上櫃公司的評鑑結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為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強化資訊揭露,督請上市()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強化企業對環境、社會與經濟議題的重視,加強與利害關係人溝通,藉此輔助企業強化其內部控制、倫理規範及供應鏈的管理機制。

每年提報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家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結合市場機制,促進股東行動主義,鼓勵機構投資人積極參與公司事務、協助公司瞭解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透過指數之編製,藉由市場影響力促使公司重視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

編製永續性概念指數,或研訂守則導引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事務,並持續檢視實施情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藉由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執行上市(櫃)公司各季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以加強對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監理,並就可能涉及之財務報告不實或非常規交易等移送司法檢調機關。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邀集公股投資事業召開業務研討會,就其經管之公股事業經營管理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並建立公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監督事業課責機制。

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邀集定期召開會議。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六)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邀請公股投資事業及國營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等參與廉政會報,並提報所任企業經營違常情事及處理建議。

每年統計官派董事長或總經理參加廉政會報與提報執行情形之次數。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七)推動優質企業(AEO)認證及管理機制。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財政部(關務署)

(八)跨域協同各地方檢察機關,就企業誠信與倫理專題分區邀集全國「公糧業者」舉辦倡議研討座談會。

要求依據糧食管理法核定列管之全國284家「公糧業者」,每年均應參加企業誠信與倫理研討座談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八、

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一)配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並接續修訂「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設置要點」、「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法務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等3項行政規則。

每年提報研修進度。

法務部(廉政署)

(二)研議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積極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每年提報研修進度。

法務部(廉政署)

(三)定期召開審查會,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申請案。

定期召開「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會議,並統計申請、核發件數及發給獎金之金額。

法務部

(四)掌握偵辦貪瀆犯罪狀況,並研析偵辦貪瀆案件之定罪率。

辦理貪瀆起訴案件分析統計。

法務部

(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加強「肅貪執行小組」運作,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各若干人、各該署政風室主任、法務部廉政署各地區調查組組長及其指定人員、法務部調查局各地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或機動工作站主任及其指定人員組成之,以檢察長為召集人,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依法偵辦肅貪案件。必要時,應密集召集會議,隨時檢討,儘速偵結。

每季召開會議1次。

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

(六)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察貪瀆不法,依法偵辦。

每年提報起訴貪瀆案件數。

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

(七)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指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集團人數三人以上、不法所得金額新臺幤一千萬元以上】,以維護國家廉能。

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報全年度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數,並每季檢討達成率。

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

(八)貫徹行政肅貪及追究行政責任,以健全機關風紀。

每年提報行政肅貪及行政責任辦理件數。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九)加強檢舉人保護、保密宣導及落實受理檢舉案件追蹤考核。

每年統計政風機構受理檢舉件數及保密宣導執行成效。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十)鼓勵檢舉,加強對證人及關係人之保密與保護,循線調查偵辦企業貪瀆(侵占、詐欺、背信等)案件,並加強國際跨境合作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工作。

每年提報彙整執行績效。

法務部(調查局)

九、

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一)研商「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之整併事宜,俾建立完整之刑事司法互助法制架構,擴大刑事司法互助範疇,促進國際合作。

每年提報修法進度及執行情形。

主辦機關: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協辦機關:外交部、司法院

(二)加速我國「引渡法」修法進程,並致力與各國洽簽引渡條約或協定,或於個案洽簽引渡備忘錄。

每年提報修法進度及引渡執行情形。

主辦機關: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協辦機關:外交部

(三)積極參與國家或非政府組織活動及相關廉政論壇,如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APEC)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專家工作小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年會及研討會、國際透明組織年會暨國際反貪腐研討會及跨境有組織犯罪暨恐怖主義國際研討會(ICTOCT)」之反貪腐倡議會議等及其他相關會議。

每年統計參加國際廉政會議及論壇次數。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廉政署、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四)積極追查貪瀆犯罪財產,強力執行扣押貪瀆案件不法所得,逐案迅速查扣貪瀆犯之財產,並尋求跨國司法互助,循線追蹤境外洗錢所得,積極請求跨國查扣貪瀆犯罪資產。

每年提報扣押貪瀆案件偵辦件數及查扣不法所得金額。

法務部(檢察司)

(五)建立全面性之國內管理及監督制度,以利遏制並監測各種形式之洗錢或跨境轉移,並進行跨國合作或交換訊息。

每年提報「洗錢防制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等執行情形。

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協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中央銀行、外交部

(六)為有效打擊貪腐,持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相關規定執行、辦理通訊監察,並配合各級院檢機關查核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定期統計執行情形。

法務部(調查局)

(七)強化追緝外逃重大犯罪歸案,以維司法威信。

每年統計執行情形。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各辦理機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部併同檢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院。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依情節檢討懲處。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