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與督導同仁從事科技發展計畫工作,並追蹤管考科技計畫所訂預期目標之達成,依據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召開之本部科技發展計畫討論會議結論第八點,訂定本要點。
二、管考標的、評核原則與獎懲對象
(一)本要點係以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審查通過之分項研究計畫為管考標的。
(二)受管考之分項研究計畫於研究完成,應將研究成果以論文形式刊登於學術期刊,做為評核依據。但有不宜公開發表,且提出理由,經審核同意者,得不發表論文,改以技術成果項目計分。
(三)本要點之獎懲對象為各研究計畫執行之實際負責人,計畫協辦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則酌予獎懲。
三、評核時程與指標
(一)評核時程:為配合論文成果投稿時程,於各分項研究計畫年度結束滿一年後,始辦理評核。
(二)評核指標:
1.分為績效評核及研究成果二部分。評核分數為績效評核分數與研究成果加權數分數相乘所得之分數。
2.績效評核由本部聘請部外專家學者審查評分,其表格依照國科會所訂成果效益報告之格式填寫。
3.研究成果區分為論文成果與技術成果。
4.論文成果評分以該論文刊登科學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SSCI)、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TSSCI)、工程索引資料(Engineering Index;EI)期刊或其他其他學術期刊機關(構)學術之期刊或學術會議專報(刊)等計算分數。SCI、SSCI期刊影響係數與各領域排名,以期刊引用文獻評比統計資料庫(Journal Citation Report;JCR)最新公布資料為主; EI期刊以EI收錄出版物(EI Publications in Engineering)最新資料為主;TSSCI期刊以國科會最新公布為主。
5.技術成果以發表專利、具技轉金之技術移轉或技術項目認證等項目計算分數。
四、績效評核方式及分數
由本部聘請二位部外專家學者評分,取評分者之平均分數為績效評核分數。若評分者所評分數差異為10以上,應請第三位專家學者評分,以全部評分者所評分數之平均值為績效評核分數。
績效評核以50分計,評分項目與比例如下:
(一)執行內容與原計畫目標符合程度 5%
(二)已獲得之主要成就(重大突破)與量化成果(區分為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經濟效益、社會影響及其他效益) 25%
(三)評核主要成就及成果之價值與貢獻度(依所獲得成就再加以詳述) 10%
(四)計畫經費與人力運用的適善性 5%
(五)後續工作構想及重點之妥適度 5%
五、論文成果評核方式及分數
論文成果僅將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一人列入評核。每篇分數如下:
(一)SCI、SSCI領域排名,排名≦20%以內者 :5分。
(二)SCI、SSCI領域排名, 20%<排名≦50%者:4分。
(三)SCI、SSCI領域排名, 50%<排名≦80%者;及發表在TSSCI期刊者:3分。
(四)SCI、SSCI排名領域排名80%以後與投稿EI期刊者或其他學術期刊機關(構)學術之期刊或學術會議專報(刊)已獲接受者:2分。
(五)同一計畫發表二篇論文以上並刊登於SCI、SSCI、TSSCI或EI期刊等者,論文成果分數以各篇的分數加總計算。
六、技術成果評核方式及分數
因執行計畫之內容所獲得之成果,始列入計算,分數如下:
(一) 有技轉金之技術轉移: 5分
(二) 國(內)外發明專利: 4分
(三) 技術獲得國內外相關單位認證通過者: 3分
(四) 其他非屬上述之技術成果者: 2分
(五) 同一計畫具有二項以上包含專利、技術移轉或通過認證者之成果,技術成果分數以各項的分數加總計算。
七、研究成果之加分及分數
論文成果兼具下列技術成果者,得酌予加計評核分數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技術成果,得加計評核分數90分。
(二)前點第二款之技術成果,得加計評核分數60分。
(三)前點第三款之技術成果者,得加計評核分數30分。
八、獎懲基準
(一)本部科技計畫研究成果之獎懲依本要點辦理,不適用其他獎懲規定。
(二)研究成果係以論文成果者,依下表辦理獎懲;若研究成果係以技術成果者,依下表二百萬元以下之條件辦理獎懲:
金額 評核分數 | 200萬以下 | 200<金額≦500萬元 | 500<金額≦1000萬元 | 大於1000萬元 |
分數≧260 | 記功1-2次 | 記功1-2次 | 記功2次 | 記功2次或記大功1次 |
200≦分數<260 | 嘉獎2次或記功1次 | 記功1次 | 記功1次 | 記功1-2次 |
160≦分數<200 | 嘉獎2次 | 嘉獎2次或記功1次 | 嘉獎2次或記功1次 | 嘉獎2次或記功1次 |
120≦分數<160 | 嘉獎1-2次 | 嘉獎2次 | 不予獎懲 | 不予獎懲 |
90≦分數<120 | 嘉獎1次 | 不予獎懲 | 申誡1次 | 申誡2次 |
65≦分數<90 | 不予獎懲 | 不予獎懲 | 申誡2次 | 記過1次 |
分數<65 | 申誡1次 | 申誡2次 | 記過1次 | 記過2次 |
1.論文成果評核分數:績效評核分數×論文成果加權數 2.技術成果評核分數:績效評核分數×技術成果加權數 3.論文成果+技術成果評核分數:(績效評核分數×論文成果加權數)+ 研究成果加分 |
(三)評分在65分以下者,刪減下年度之科技計畫預算額度,刪減額度由科技發展組委員會裁定。
九、評核之延後或暫緩
各執行機關執行研究計畫預算時,已盡職責,如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或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因素影響,致進度落後、延誤或其他事由,主辦機關(單位)得於評核二個月前向本部申請延後或暫緩評核,並經審核同意得予延後或暫緩評核。
十、本部九十八年度核定執行科技計畫之獎勵得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