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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17 07:21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自98年12月23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發文日期: 098.12.24
發文字號: 板執秘字第0980200971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自98年12月23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
說  明: 停止適用理由: 本處91年6月18日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因內政部役政署已訂有「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及「替代役役男生活及服勤管理基本規範」,本處所定上開行政規則似有疊床架屋之虞。上開行政規則停止適用。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務部核定實施

  依據: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法務部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生活:
  替代役役男於本處服勤期間,由內政部發給主、副食代金,膳食由役男自理。
  役男採集中住宿,並實施早、晚點名,相關注意事項由祕書室另定之。
  役男寢室內務應保持整潔,管理單位得實施評比。
  役男應依規定起居,非服勤期間之作息時間表由祕書室另定之。
  役男依排定之值日表或責任區,職司宿舍區之清潔工作。

  服勤之作息時間比照本處員工辦理。

  服勤:
  役男之勤務項目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規定辦理。
  役男之勤務由業務單位會同相關組室排定。
  役男之勤務時間與本處員工相同,必要時視實際業務需要酌量延長之。
  服勤役男應依其監督長官命令服行之,並誠懇接受其勤務督導。每個月得實施工作績效評鑑。
  役男之勤務除依右列原則派遣外,應以非單獨、直接接觸義務人為原則。
  役男服各項勤務時,除須遵守各項勤務規定及應行注意事項者外,尤應恪遵下列守則:
       ()服勤應秉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罵之行為。
       ()不得接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招待、饋贈,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與上揭人士接觸。
()非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不得對外發表或洩露與本處業務有關之訊息。
    ()應按排定之勤務表服勤。
       ()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並報告主管長官。
(○)役男勤務,不得私自相互調換或代理,如遇事故須緊急處理而需調換或代理勤務者,需經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可為之。
  管理:
  勤務督導管理:
()役男配屬之單位(如各股),該單位應於役男服勤時實施督導。
       ()勤務督導人員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其他不當之行為,專責督導人員若疏於導管理致生事故,應負管理疏失之責。
       ()替代役役男服勤發生重大事故時,專責督導人員應通知單位主管及祕書室,俾便依規定層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及時妥為處理。
  生活管理:
       ()役男非勤務之時間,於宿舍集中管理,並依作息間表之規定實施。
()役男宿舍不得容留外人住宿。
       ()役男除報備核准外,宿舍禁止私接電器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項危險用品,並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如查有存放違法()或危險物品,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役男宿舍之內務須保持整齊乾淨,各項內務置於位置及標準依示範規定辦理。
       ()役男非服勤時間之服裝,依一般生活規範處理,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役男非服勤時間非有核准,不得私自外出。
       ()役男得使用閱覽室、自修室或文康室,須負保持清潔、整理之責。
  差假:
()役男若因勤務之需而公差者,比照本處員工於事前請核,所需費用依國軍差旅費標準支給。
       ()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獎懲:
()役男獎懲事由、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辦理。
       ()本處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役男獎懲事項。
       ()本處為落實獎懲制度,另以積分累計。其考核要點另定之。
       ()役男獎懲事由,由服勤單位督導人員、管理幹部或本處專責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報告,依程序由機關首長核定之。

        ()役男不服獎懲,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附則:
  本處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役男座談會,檢討並策進役男生活服勤管理事項。

  本要點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