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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生效,請 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發文日期: 098.01.14
發文字號: 法醫理字第098400001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訂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生效,請 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一、法醫研究所為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一)        專任助理人員:
指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高中(職)畢業、五專(二專)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級。但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二)        兼任助理人員:
指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1.      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本所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
計畫所需者。
2.      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      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之學生。
(三)        臨時工:
指臨時雇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三、本所助理人員給與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四、本所助理人員約用性質及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所助理人工作時間比照公務機關規定辦理,並以契約訂定之。
 
六、本所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經預告助理人員終止契約:
(一)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助理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助理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所依前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及資遣費均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關於資遣預告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二)助理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三)本所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八、凡依第六條規定終止契約之助理人員,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本所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
 
九、本所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所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喻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損壞本所設備、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所業務上之秘密致本所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2日,或1個月內曠職達3日者。
(六)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下列情形屬違反契約或工作情節重大。
1、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所受有損害者。
2、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3、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致影響本所安全秩序者。
4、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
5、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所受有損害者。
6、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所業務有具體事證者。
7、偷竊同仁或本所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8、經常遲到、早退,屢次勸導仍未改善情節重大者者。
本所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十、本所進用之助理人員應準時上、下班,並依照所內員工規定辦理。
 
十一、本所為激勵士氣,確保工作精進,除實際工作未滿一個月者或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外,得視需要辦理年度員工考核(績)。
 
十二、考勤人員應每日查對助理人員之上下班時間紀錄並反應刷卡異常事項,列入平時考核手冊,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其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違反考勤規定情事者,應即依本規定呈請議處。
 
十三、助理人員進用以公開甄選為原則、考核及其福利,由計畫主持人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任用之,惟進用前應會簽人事單位及主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進用,該項業務由各該進用組室負責處理。
 
十四、本要點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