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修正「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 明: |
一、依法務部101年7月16日法廉字第10104013621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1份。 |
法規內文: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廉政政策,端正政治風氣,促進廉能政治,特設中央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 重大廉政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 廉政法令研修之諮詢審議事項。
(四) 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五) 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諮詢審議事項。
(六) 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措施之檢討事項。
(七) 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 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一) 本院政務委員。
(二) 本院秘書長。
(三) 內政部部長。
(四) 外交部部長。
(五) 國防部部長。
(六) 財政部部長。
(七) 教育部部長。
(八) 法務部部長。
(九) 經濟部部長。
(十) 交通部部長。
(十一)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二)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 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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