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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六點之一、第十八點之一規定1份,並自98年1月6日生效,請 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098.01.06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097080506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六點之一、第十八點之一規定1份,並自98年1月6日生效,請 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說  明: 附「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六點之一、第十八點之一修正總說明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十六之一、檢察官偵辦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得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八之一、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