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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排除及防止被占用計畫」(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秘書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秘書處
發文日期: 101.01.13
發文字號: 法秘字第100120236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排除及防止被占用計畫」(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排除及防止被占用計畫
說  明: 旨揭計畫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排除及防止被占用計畫            

一、        計畫依據:

(一)        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臺財產接字第八八○二一九五○號函。

(二)        財政部九十二十四財產接字第○九八三○○一○一三○號令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二、        目的:

      為辦理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之排除事宜及防止新占用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計畫,據以執行。

三、        處理範圍: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被占用之國有公用土地及經管土地防止新占用情事。

四、        實施期間: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至處理完竣止。

五、        被非政府機關占用之收回方式及相關處理程序: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被非政府機關占用之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依下列方式收回後,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   

   ()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   

   ()協調地方政府以違建拆除。   

   ()訴訟排除。   

   ()其他適當處理。   

前項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 的事業需用者,除地上為公有宿舍、國有建物或原國有建物經他人拆除改建為私有建物,仍應由管理機關依雙方法律關係及相關法令予以處理或騰空移交外,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之不動產係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取得,取得後從未供公用或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已廢止公用者,得檢具原始登記簿謄本並敘明事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接管處理。     

(二)        前款以外之不動產,應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騰空移交國產局接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機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按現狀移交:      

1.             管理機關辦理撥用原國產局經管之不動產前,即已被占用,管理機關未給予補償且無使用事實。

                     2.訂有書面租賃契約且仍於租約存續期間或其    他法律上原因無法騰空。

                     3.國有財產法施行後因接收、接管(不含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之接管)、沒收、徵收(地上物未給予補償且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適用情形)、價購或第一次登記取得時已被占用,且從未供公用。

                  4.國產局得依法辦理出租、出售之土地,經管理 機關檢具占用人或其他得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權者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占用人向管理機關繳清使用補償金後,送國產局審查符合規定要件。

六、被政府機關占用之收回方式及相關處理程序: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被政府機關占用之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空遷讓或為其他適法處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者,為中央機關,管理機關得循序陳報主管機關財政部協助解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機關應訴訟排除。
前項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者,除屬地方政府已闢建作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需負擔補償,可由國產局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得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按現狀移交國產局接管外,管理機關應洽占用機關騰空後,再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

七、得停止撤回訴訟強制執行或循和解途徑解決之情形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被占用之不動產,已進行排除侵害訴訟或經判決確定者,倘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得採行停止或撤回訴訟或強制執行之措施,並在不損及國庫權益下,附條件循和解途徑處理。其屬第五點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不動產,管理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洽國產局審認得予出租、出售或委託經營後再行處理。

八、依不當得利請求損害賠償之情形: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除被中央機關占用者外,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人追收歷年使用補償。

管理機關為加速騰空收回被占用之國有不動產,除占用人騰空返還占用不動產後再度占用者外,得採取下列措施辦理:

(一)  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及使用補償金前,占用人於通知之限期內騰空返還占用不動產者,得免收使用補償金。

(二)  已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及使用補償金者,於一審判決前,占用人自行騰空返還占用不動產者,得依個案情形酌予減收使用補償金,並撤回訴訟或和解。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地方政府占用者,除屬公共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且無收益者外,依前二項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後被占用者,不適用第二項免收或減收規定。

九、防止新占用情事發生:

各管理機關對於未被占用之土地,應加強清查巡管,防止新占用情事發生。如發現有新占用情事,應立即依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並納入第十點之規定辦理。

十、按月陳報占用情形:

各管理機關每月將被占用(含新被占用)土地處理情形依附件格式陳報法務部。法務每半年將各經管機關被占用土地處理情形彙整送財政部國產局

十一、工作劃分及配置:     

本項業務在法務部為秘書處掌理,該第四科為主管科;在法務部所屬機關為總務單位負責辦理,必要時應請政風、會計單位協助辦理。

十二、經費:

      占用清理經費及防止占用經費由各經管機關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三、督導考核:

(一)  本計畫之執行情形列入年度財產檢核重點項目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考核。

()單位主管對主(協)辦人員辦理情形加以檢核。

十四、附件:

      處理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尚未結案明細表(請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網站www.mofnpb.gov.tw點選國有公用財產園地__專案計畫中下載電子檔)。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