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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員工出國探親、觀光審核作業要點」業於93年10月18日修正名稱為「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請查 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日期: 093.10.18
發文字號: 調人貳字第093004152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法務部調查局員工出國探親、觀光審核作業要點」業於93年10月18日修正名稱為「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請查 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說  明: 檢附法務部調查局93年10月18日調人貳字第09300415230號函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人員除因公出國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外,非因公出國(含探親、探病、奔喪、觀光等),應於二星期前向本局人事室(以下簡稱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一),經陳奉核准後,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申請人逾核准出國日期一個月(含)以上始起程者,應於假單上敘明理由,經該管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註。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者,應依該點規定辦理。

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本局人員,應於出境二十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如附表三),由人事室先送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簽註擬同意出境或不同意出境之意見;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由人事室以書面通知之。經陳奉核准出境者,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但附表三所列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資料有所變更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應以休假、婚假、喪假、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申請人可請休假、婚假、喪假、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之日數,並得與其他出國事由同時辦理;該管單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並以不影響業務為原則。

四、本局各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不得同時出國。

各級單位主管申請出國,其職務應由副主管代理,無副主管者,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五、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已逾經核定之請假日數或公務出國已逾給假之期限仍未返國到公者,一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以曠職論。

六、本局人員,不得前往中國大陸探親、觀光;申請赴中國大陸探病、奔喪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簽奉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