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45年9月29日行政院台45法字第5396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70年2月27日法務部法70令字第3044號令修正核定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本局業務之設計事項。
二、有關本局工作計畫方案及工作成果之綜合審議事項。
三、有關本局業務計畫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設計工作。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一人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理一切有關委員會會議事宜。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協助辦理之。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會議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列席商討。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陳報局長核定後執行。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