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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各機關積極辦理替代役役男參與公益服務活動,擴大服務層面,增加公益服務成效,檢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替代役從事公益服務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並請依計畫推動辦理。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日期: 096.09.17
發文字號: 檢人字第096050134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為協助各機關積極辦理替代役役男參與公益服務活動,擴大服務層面,增加公益服務成效,檢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替代役從事公益服務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並請依計畫推動辦理。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替代役從事公益服務實施計畫
說  明: 一、依內政部役政署95年12月29日役署管字第0960011849號函及 96年6月23日役署管字第0960011849號函辦理。 二、考量各檢察機關替代役人力運用,請臺灣臺北、板橋、臺中、 臺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5個機關先行推動辦理,97年4 月以後全面推動實施。 三、各機關辦理公益服務活動成果,將列入次年替代役員額分配 之重要參據。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替代役役男從事公益服務實施計畫

                                        96年9月14檢人字第0960501341號函訂定

一、辦理依據

依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役署管字第0950025080號函「擴大替代役役男從事公益服務實施計畫」及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役署管字第0960011849號函「內政部役政署輔導各單位辦理替代役役男公益服務計畫」規定辦理。

二、實施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所屬各服勤機關推動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參與公益服務,鼓勵役男利用服勤之餘、寒暑假或服勤期間,積極從事各項公益服務活動,照顧弱勢族群,展現役男服務社會的大愛精神,並期待役男能透過服務他人的過程中,關懷弱勢、尊重生命、愛惜資源及培養積極生活的態度,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適用機關

經本署分配司法行政役役男之檢察機關。

四、公益服務項目

(一)助學服務:一般課輔、機構課輔、遠距教學。

(二)社區服務:老人送餐、老人關懷、安養()機構服務、環境綠美化、藝文活動。

(三)其他公益服務:部落關懷、捐血、淨山、淨溪、護溪、淨灘及在地活動服務。

(四)以上項目可擇項辦理,各項辦理方式如附表。

五、實施方式

(一)本計畫核定實施之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底前由臺灣臺北、板橋、臺中、臺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五個服勤機關先行推動辦理,九十七年四月以後全面推動實施。

(二)各服勤機關辦理各項公益服務,以照顧弱勢族群為主軸,其他公益服務為輔。

(三)公益服務依其性質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洽詢各地社服單位。

(四)服務時間可利用役男上班或備勤時間實施。

(五)實施期間應注意役男之紀律及安全維護工作。

六、獎勵措施

(一)參與各項公益活動有特殊表現之役男,酌給榮譽假以資勉勵,每半年,或於退役前檢討,最多給予榮譽假二日為原則。

(二)各機關辦理公益服務活動成果,列入次年度替代役員額分配之重要參據。

七、經費

本計畫所需費用,由服勤機關自行籌措經費辦理,內政部役政署並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惟受補助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八、其他事項

(一)各項公益活動實施前應配合活動之需求,辦理勤前教育,以使役男了解勤務內容,學習服務方法,並使役男在服務他人的過程中,驗證所學的知識、關懷弱勢、尊重生命、愛惜資源及培養積極生活的態度等,進而內化成長,提昇其生命內涵。

(二)各項公益活動執行完畢後,應對參與活動之役男及服務對象進行相關問卷考評,據以了解公益服務執行成效,作為日後計畫繼續推動之參考。

 (三)各項公益服務執行成效請透過各項管道宣導,俾提昇機關及替代役服務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