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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新竹監獄暨戒治所員工交通費核發注意事項」,其名稱修正為「臺灣新竹監獄員工交通費核發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臺灣新竹監獄
發文機關: 臺灣新竹監獄
發文日期: 098.03.05
發文字號: 竹監總字第098040011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臺灣新竹監獄暨戒治所員工交通費核發注意事項」,其名稱修正為「臺灣新竹監獄員工交通費核發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監獄員工交通費核發注意事項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臺灣新竹監獄員工交通費核發注意事項
1.本監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總務科主辦、戒護科、人事室、會計室協辦。
2.交通費之核發以編制內員工、職務代理人及支援本單位人員 (未在原單位支領)為限,不含支援其他機關人員。
3.凡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員工交通費:
(1)已由本機關提供公務車輛者。
(2)已借住多房間職務宿舍或單房間職務宿舍者。
4.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總務科根據員工住屋現況調查暨交通費申請表及戒護科、人事室提供之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休假、公假等資料造冊審核後發給,週休二日制人員之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21日預發,隔日制(輪一休一)上下班人員每月按14日預發,同一月份兼具週休二日制及隔日制上班情形者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最高不得超過21日,市內同仁每天按市公車來回各一段票價發給,新竹縣內同仁按市公車來回各二段票價發給,新竹縣外同仁按市公車來回各三段票價發給,嗣後得視年度經費調整。
5.交通費之計算,依「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點之規定,「仍以火車票或公車票價為交通費核發基準」。
6.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含假日)請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休假、公假)在7日上班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7日者,自第8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 (由次月預發交通費時扣除),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
7.第1次申請(或異動)員工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與居住地址不同者,則應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件資料以資證明。
8.員工於報到日起逕向總務科辦理交通費之申請,如申請日逾報到日達三個月以上時,僅自申請日起追補三個月之交通費,惟應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
9.借住本監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借有公務車輛者及現居住地址如有異動者,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承辦單位登記。
10.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據實填寫申報,如有虛假不實,除追繳外,概由申報人自負一切行政及法律責任。
11.本注意事項經提監務會議通過之當月份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