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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灣臺東戒治所員工報支加班費管制要點」乙份,並自98年2月2日生效,請 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東戒治所
發文機關: 臺灣臺東戒治所
發文日期: 098.02.02
發文字號: 東戒所人字第098020001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訂定「臺灣臺東戒治所員工報支加班費管制要點」乙份,並自98年2月2日生效,請 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戒治所員工報支加班費管制要點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臺灣臺東戒治所員工報支加班費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訂定。

二、適用對象:本所全體員工。

三、支給要件:凡本所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勤)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由當事人事前依差勤管理系統填妥加班申請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迄時間,陳請所長核可後送人事室實施。惟可於上班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星期例假日或於下班後辦理。

四、加班時間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加班費之支給應以加班滿1小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若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加班人員到離時間以掌形機管制,但因勤務特殊且其加班非在辦公處所者,應於加班單內詳述事由經核准後,得免以掌形機辨識;免按掌形機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五、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六、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得專案(以簽方式)陳報所長核准後,加班人員始得報支加班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不受前開時數限制。

七、為避免加班浮濫,必要時人事室將派員抽查實際加班情形,如有浮報、虛報之情事,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