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8 00:03

檢送「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要點」(如附件),並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5.11.05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1150702575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要點」(如附件),並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工作績效評核要點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核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推動廉政工作之表現,激勵工作士氣,提升政風業務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指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之人員。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於前一年度內表現優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作業,積極推廣廉政倫理觀念,協助防止違失事件發生,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維護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有效提升機關人員保密及安全意識,建立防護機制,績效顯著者。

(三)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工作,協助同仁依法申報、落實利益衝突迴避觀念,有具體成果者。

(四)積極辦理廉政宣導,創新宣導形式、設計教材或活動,增進同仁廉政意識,具實質推廣效果者。

(五)配合上級政風機構或機關首長指示,協助執行有關政風事項,能圓滿達成任務並展現優異績效者。

四、最近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對他人為性侵害,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六)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機關信譽,情節重大。

五、評分項目:

(一)廉政工作執行成效:辦理兼辦政風業務,執行成效良好,能確實落實廉政作為、防範違失,績效顯著者。

(二)協調與服務精神:能積極配合同仁及上級政風機構推動各項廉政業務,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團隊合作及服務熱忱,並能主動協助解決問題,獲得同仁及主管肯定者。

(三)創新與改進作為:於廉政工作推動,具有創新作法或推廣新模式,能有效提升同仁廉政意識與行政效能者。

(四)綜合貢獻與表現:落實各項廉政工作之執行,提升機關廉能形象,具有優良事蹟,足為楷模者。

六、績優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績優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薦表(如附表一)及有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七、評審程序及作業:

(一)初審:

由本部廉政署成立三人以上工作小組辦理,成員由相關業務組科長以上人員擔任,並由本部廉政署署長就工作小組成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持人。

(二)複審:

1.成立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部廉政署署長就該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本部廉政署副署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評審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會議;評審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3.被遴薦人員經評審小組評審通過後,獲獎人員分為特優及優等,簽報本部廉政署署長核定,予以表揚。

(三)迴避:

工作小組成員及評審小組委員與被遴薦人員現為或曾為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共同生活家屬,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主動告知並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由各該審查程序之主持人指定其迴避。

(四)審查方式:

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應依書面審查表進行審查(如附表二)。

(五)獲獎人數及獎勵總額,依「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辦理。

八、經評定為績優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者,除由本部廉政署公開表揚並公告績優事蹟外,並獎勵如下:

(一)特優:頒給獎狀乙幀及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獎金或等值獎品。

(二)優等:頒給獎狀乙幀及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獎金或等值獎品。

九、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遴薦後發現被遴薦人員有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具第四點規定情形之情事者,應即函報本部廉政署;本部廉政署於核定後發現獲獎人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品)應予追回。

本部廉政署於前項撤銷資格前,必要時提報評審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本部廉政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