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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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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旨揭要點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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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一、基於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與親子關係,爰考量本監懇親處所、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 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8 款予以特別獎賞者,援用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之規定。
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 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 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依程序陳核。
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並視懇親處所之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
依申辦先後次序安排辦理日期,如因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教化科提前一週通知眷屬。經核准之
眷屬於指定時間內,至接見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報到。
五、辦理方式分為家庭日或配偶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
(一)家庭日眷屬資格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3 歲以上未滿 12 歲 者限 2 人,申請總人數不得
逾 3 人,未滿 3 歲者不含在內。於 指定日 9 時至 9 時 30 分辦理報到,並於 12 時結束離
監。
(二)配偶日眷屬資格限配偶,得攜帶未滿 3 歲之直系血親。於指定 日 13 時 30 分至 14 時辦理
報到,並於 18 時結束離監。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 明文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
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監務委員會審
議通過,始得准予與眷屬同住。
七、經提會核准者,由教化科製作通知單,交該受刑人自行寫信寄回,或以電話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
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 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茲
受理核對登記。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核准者。
九、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未提前一週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理者, 以棄權論。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
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 負法律連帶責任。
十一、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辦理完畢後每月 底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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