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含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法務部意見)資料各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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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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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5.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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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花監秘字第11501000400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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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含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法務部意見)資料各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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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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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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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修正規定:
四、本監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均得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五、本監員工,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宿舍。
現行規定:
四、本監編制內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均得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五、本監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宿舍。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說明:
第四點,為擴大申請人身分適用範圍,爰刪除「編制內」之文字。
第五點,為擴大申請人身分適用範圍及調整文字敘述:
一、刪除第一項之「編制內」,並將「人員」修正為「員工」。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將第二項前段之「編制內人員」修正為「者」。
三、配合擴大申請人身分適用範圍修正,爰刪除第二項後段之「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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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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