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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4.24 16:04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法制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法制司
發文日期: 115.04.2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1150250105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法務部(下稱本部)為公私協力促進轉型正義,鼓勵民間運用多元形式推廣,以達成轉型正義推動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下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 依我國法令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二) 依我國法令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 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 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自然人,且需對轉型正義議題有相關研究或具與促進轉型正義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者。
三、 申請單位辦理還原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與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案例、議題相關之推廣活動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四、 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單位之補助申請案,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第二點第四款申請單位之補助申請案,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
(一) 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及無正當理由取得或轉得財產之人等。
(二) 屬人民團體法所定之政治團體、政黨。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酌予補助:
(一) 申請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惟得將違反事項於申請書敘明,由本部於審查時綜合考量。
(二)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六、 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時程及程序如下:
(一) 申請時程:
1. 第一階段申請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執行期程為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2. 第二階段申請為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執行期程為次年度一月至十二月。
(二) 補助申請案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本部應通知申請單位於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三) 補助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尚未執行完畢前,不得於同一年度再次申請。
七、 補助申請案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 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期間、執行地點、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相關佐證資料等(格式如附件一)。
(二) 補助申請案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二)。
八、 補助申請案之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 本部針對申請案件之計畫主題及內容是否符合轉型正義意涵、重要性、可行性、預期成效、經費編列全理性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書面審查。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等基本營運費、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費用,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備、器材等費用。
(三) 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本部應於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 本要點經費來源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計畫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 補助申請案之計畫變更及終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下稱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須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計畫,應報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二) 受補助者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未報經本部同意即逕予變更計畫,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 十、補助申請案之經費撥款及結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計畫執行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1. 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料。
2. 計畫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3. 經費執行暨分攤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五)。
4. 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序裝訂(格式如附件六)。
5. 領據(格式如附件七)。
6. 其他相關資料。
(二) 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者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 受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結報、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部得縮減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五) 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文件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 補助申請案之督導及考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四) 補助申請案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未依規定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二、 補助申請案之文宣品標示、著作權授權等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補助申請案之出版品、宣傳品、研究報告及教材(案)等,應標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品牌標誌」及本部名稱。
(二) 補助申請案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如文字紀錄、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受補助者應將相關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
(三) 前款資料如涉及利用第三人著作權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受補助者並應將上開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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