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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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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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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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404539630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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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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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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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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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部分修正規定
十一、調查局應設置專庫集中保管毒品證物,並將相關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資料庫。但先送其他機關(構)檢驗之毒品,除司法或軍法機關要求外,調查局得不予複驗逕行保管。
十三、有毒品證物之案件,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裁判確定後,或檢察機關於判決確定前依「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填發載明毒品電腦管制編號之處分命令,並副知調查局。
十四、調查局收受前點之處分命令後,製作處分命令清單函知填發機關復查確認欲銷燬之毒品品項、數量是否相符。
調查局依前項復查後之處分命令清單辦理清點、核對及封箱作業,並由該局督察處派員監證。
調查局會同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派員共同抽查核對及監督銷燬,全程錄影存證,錄影電磁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考;毒品證物經銷燬後,調查局應即於電腦系統資料庫註記,並將執行銷燬情形通知填發處分命令之機關。
十五、調查局委託存放在大型贓證物庫內之五十公斤或植株五十株以上大麻毒品,依前點規定派員至大型贓證物庫辦理銷燬。但有無法就地銷燬狀況時,應由原移送機關協助將毒品運回調查局辦理銷燬。
十六、調查局應按月將獲案毒品保管資料,陳報法務部。
十七、調查局檢驗、保管毒品人員應隨時查封、清點送驗、保管毒品,並依規定接受尿液採驗。
十八、法務部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至調查局查核毒品保管及處理情形,必要時並得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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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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