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18:12

檢送本署修正之「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最高檢察署
發文機關: 最高檢察署
發文日期: 114.09.03
發文字號: 台文字第114120039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於87年6月26日訂定發布,其後經108年3月12日修正,並自108年3月7日生效。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選、選舉賭盤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舉公平性影響甚鉅,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爰將本作業要點之名稱及規定中「賄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舉」,以求法規範一致。 二、上開要點業經法務部114年8月26日法檢字第11400194900號函准予備查。 三、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毋須英譯。
法規內文: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作業要點

一、各級檢察署執行選舉查察工作,應依「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於聯繫中心設置專線電話,以利民眾檢舉妨害選舉。

二、值勤人員於接獲檢舉妨害選舉電話時,除注意「電話禮貌」外並應以平和親切態度與檢舉人交談,內容除取得檢舉人之人別資料外,並應掌握下列重點:

(一)檢舉何人何事?(須問明何人替何候選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向何人妨害選舉)

(二)檢舉時該妨害選舉行為是否仍在進行中?

   1.若仍在進行中則續問明:能否導往妨害選舉現場?(告知檢察機關一定將其身分保密)如何聯絡?若無法引導至現場,請告知妨害選舉地點附近之明確標示物,方便迅速前往。

   2.若妨害選舉行為已完畢則續問明:能否提供有效查獲妨害選舉行為之方法?

(三)檢舉之妨害選舉情事是否為親眼目睹?或聽由他人轉述?或係道聽塗說?或係經由何種管道知悉?

   1.若係親眼目睹則續問明:住居何處?妨害選舉現場是否在住居地附近?若不在附近,則因何原因得以目睹?

   2.若係傳聞得知則續問明:據何人所告?與告知人有何關係?可否提供該告知人姓名住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以供進一步查證?

   3.若係道聽塗說則續問明:憑何原因信為真實?有無其他可疑跡象?

   4.若係其餘管道,則請其說明係何種管道,有何事證(人、事、時、地、物)?是否可儘速提出。

(四)有無掌握妨害選舉之現金、財物、人之名冊或其他妨害選舉之證物?如未掌握,何處可以查獲?

(五)是否願意製作檢舉筆錄?如願意,可否立即製作檢舉筆錄?如不能立即製作檢舉筆錄,何時可以?可否留下聯絡電話或聯繫方式?(並告知將予以保密)

三、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不論檢舉人是否願意具名或是否表示身分應予保密,均應詳填附件一之「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填畢後即密封於「檢舉妨害選舉密封資料袋」(格式見「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妨害選舉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二)內。另為供送核分案之用,應填製附件二之涉嫌妨害選舉案件事實表,且將前揭「檢舉妨害選舉密封資料袋」釘附於上開涉嫌妨害選舉案件事實表之後,逐層送專責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

四、檢舉情資具有緊急性者,值勤人員除依第三點規定之程序處理外,應即通報專責主任檢察官處理;如係假日或夜間,亦可先通報內勤檢察官處理,並於通報後,在「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之「處理情形」欄,記載通報情形。

五、查察妨害選舉暴力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或值日檢察官接獲值勤人員之通報後,如屬重大事件,應即報告檢察長核示,並得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