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有效管控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之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矯正機關:指本署所屬監獄、看守所及戒治所。
(二)收容人:指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
(三)實習材料:指收容人職業訓練期間實習所需之原料及物料。
(四)實習成品:指收容人職業訓練期間實習製作而具有一定形體,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食用或觀賞品評之技藝成品。
三、 實習材料之收入及領用情形,應依其規格及數量填具收料單(如附表一)、領料單(如附表二),並記錄於教學日誌。
應按月製作實習材料收發結存月報表(如附表七),並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實習材料為危害性化學品或具危險性之物品應妥為標示及列冊專櫃管理。
四、 完成之實習成品樣式及數量,應填具實習成品完成通知單(如附表三)及記錄於教學日誌,並點收入庫保管或依第六點規定處理。
應按月製作實習成品收發結存月報表(如附表八),並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餐飲類課程得不製作實習成品收發結存月報表。
五、 矯正機關作業與職業訓練之材料、財物、製成品及實習成品應嚴予區隔列管,並分別建立登記帳務資料。
六、 實習成品之處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機關內部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應事前填具實習成品展示報告單(如附表四)。涉及其他機關團體者,雙方應事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清點收回。
(二)義賣:矯正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福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實習成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之支用明細、範圍及單據(憑證)等執行情形函送矯正機關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職業訓練成果、促進收容人就業或其他相類似之目的,致贈實習成品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事前填具實習成品推廣報告單(如附表五),送經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及品項數量不得流於浮濫。
(四)回收再利用:實習成品全部或部份經分離拆卸後,作為收容人職業訓練材料物品使用。
(五)試吃或試用:為促進授課學習效率,收容人參加餐飲、生活用品或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期間實習製作之食品及用品,得提供收容人或機關員工品嚐及試用,矯正機關並應製作回饋意見調查表供填寫改進建議之用;亦得以廚餘資源回收或報廢方式處理。
(六)廢品處理:實習成品因品質欠佳或其他情形,難以依前五款規定處理且無保存必要者,應依物品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報廢或以廚餘資源回收方式處理。
七、 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開具實習成品出門證(如附表六),送交大門、中控門或車檢站之管理人員進行檢查始能放行。
八、 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應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首長,如有盤餘或盤絀之實習材料或實習成品,應即查明原因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補為增減之登記。
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