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係規範本部、最高檢察署審查程序,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最高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審核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且無下列之情形,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未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未逾二十日。
(三)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四)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
(五)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六)書面回覆經赦免。
(七)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三、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如附件二)
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將該案件交由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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