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4 22:56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4.04.07
發文字號: 基所總字第114050015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員工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行政大樓停車場、榕園停車場及員工停車場。

三、基於業務性質特殊、安全考量及公共利益之必要,依規費法第十三條規定,免徵收停車費。

四、行政大樓及榕園停車場供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對外開放時間為七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二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但民眾因辦理活動需要而提出申請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員工停車場不對外開放,柵欄遙控器由機關依員工申請配發使用。

五、車輛進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並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六、在停車場內發生行車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所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停放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遇有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所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八、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遇有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工作,由政風室協助辦理。

九、員工停車場柵欄遙控器禁止轉借他人使用,如遇損壞或遺失,由借用人負責賠償,離職、調職或不使用者,應繳回遙控器。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