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8 02:45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日期: 114.04.02
發文字號: 北監秘字第1142100019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以下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或接見民眾、外賓及本監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如有違反者,即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三、  本點所稱停車場包含員工停車場、家屬接見停車場及民眾洽公停車場(含身心障礙車位)之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四、  員工停車場僅限本監員工使用,但因業務需要,經典獄長核定者,不在此限;家屬接見及民眾洽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辦公日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止,逾時關閉,夜間不提供停放。

五、  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乘車人員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始得停放,使用車輛為汽車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六、  汽機車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不得超車並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七、  汽機車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身心障礙車位、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本監處理方式如下:

  (一)  機車: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二)  汽車:張貼勸告單以敦促使用人駛離,使用人知悉仍不移車者,得將車身、車號以及所處違停位置公告於本監大門及接見室公佈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八、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九、  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監無涉,如損毀公物照價賠償。

十、  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一、  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潔。

十二、  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