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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05:07

檢送本校訂定之「誠正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誠正中學
發文機關: 誠正中學
發文日期: 114.01.21
發文字號: 誠中總字第1140700027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校訂定之「誠正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
    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
    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代理
    之。
    前點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
    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五、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另行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諮詢。
六、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
    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 不符前點規定。
   (二)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 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八、本會採任期制,委員任期以二年為限,均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
    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及主要職掌詳
    如附件。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