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09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3.12.05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3045458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
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修正總說明.PDF
第十九點附件六修正對照表.PDF
第十九點附件七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六.PDF
附件七.PDF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