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點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五、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另行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諮詢。
六、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不符前點規定。
(二)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八、本會採任期制,委員任期以二年為限,均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六組,各組分工及主要職掌詳如附件。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