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36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第三點、第六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資訊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3.10.25
發文字號: 法資字第113115115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第三點、第六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說  明: 一、旨揭規範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規範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一、 目的
         為確保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系統安全與正常運作,特訂定本管理規範以為依循。
 
    二、 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自行開發、委外、購置之應用系統。
 
    三、 系統開發生命週期(SDLC)管理
    (一) 需求分析階段
           應用系統新增或變更需求分析,除應考量可行性及成本效益外,亦應考量對現有環境之影響。
    (二) 規劃階段
        1、 應用系統規劃及既有應用系統改版時,應考量加入自動化控制措施(如資料輸入/輸出驗證、錯誤訊息顯示…等),和輔助性控制措施(如系統權限稽查、參數設定…等),來達成應用系統之安全要求。
        2、 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開發或變更時,應視應用系統之複雜程度與重要性,考慮要求廠商提出或修正下列文件後,始得變更:
            (1) 系統功能架構圖。
            (2) 系統流程圖。
            (3) 系統環境需求說明文件。
            (4) 需求變更明細表。
            (5) 會談紀錄。
        3、 規劃階段應確保系統安全品質,包含應用系統對於網路環境、運作環境及內外部資源使用之安全性。
    (三) 開發、變更與測試階段
        1、 系統測試與開發環境,應與正式應用系統實體區隔。
        2、 委外開發測試資料,如內容涉及機密或敏感公務資料原則不交付廠商;如業務需求須交付者應考量採用亂碼化處理。
        3、 系統開發應注意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等問題,委外開發時應註明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之歸屬,避免出現違法情形。
        4、 程式撰寫時應考量安全問題,避免出現已知之弱點。
        5、 系統開發完成後應進行測試,除測試系統功能外,亦應測試系統安全性,如:存取控制強度、系統回復測試、最新弱點驗證及木馬程式檢查…等,若有發現異常狀況,應將該程式退回,並請廠商或開發人員提出相關說明並修正程式。
        6、 開發完成之應用系統或程式經測試後,應確認符合本程序相關要求俾利作為驗收依據。
        7、 系統進行較大變更時,應申請經授權後始進行變更,變更範圍須經測試後始得上線運作。
    (四) 上線階段
        1、 系統相關文件,如使用者手冊、系統說明文件等,應於系統上線前提出。
        2、 應用系統配合上線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3、 上線使用之應用系統時,應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應用系統之密碼機制強度應符合本部相關規範。
            (2) 應能明確建立權限劃分設定。
            (3) 應能提供系統存取、帳號密碼變更之系統紀錄功能。
    (五) 前述各階段均應同步以安全系統開發生命週期(SSDLC)檢核表進行安全檢核。
 
    四、 確保系統之正確處理應用系統之設計應能符合對於資料輸入輸出之確認、系統內部處理及系統與系統間資料銜接之完整性,並確保系統紀錄訊息之完整性。
 
    五、 系統存取控制之管理
    (一) 應用系統應能管控經授權使用者可輸入及存取之資料範圍,以避免輸入及輸出錯誤。
    (二) 應用系統存取其他作業系統或資料庫所使用之帳號,應避免寫入程式中,並應考量應用系統所需使用之權限,應盡量避免直接使用系統最高權限。
    (三) 應用系統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管理應依本部相關規範辦理。
 
    六、 檔案及資料之保護
    (一) 作業系統變更(版本升級、軟體安裝或設定變更等),應再評估對應用系統之影響。
    (二) 若需使用機密或敏感公務測試資料,測試環境之安全管控應比照正式營運環境,對於所使用之測試資料應加以保護,並於不再有測試需求時刪除。
    (三) 為確保重要系統之資料安全,資料傳輸、儲存等採用加密方式為原則。
    (四) 為防止未經授權之資料揭露,宜進行機密或敏感公務資料去識別化。
    (五) 應用系統程式碼應指定專人管理,發展中或是測試中的應用程式,應與營運之系統程式碼區隔。
    (六) 系統文書及相關作業手冊等資料,應依文件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七、 系統操作與維護管理
    (一) 應用系統應定期審查系統或資料存取狀況,並檢驗是否有資訊被揭露之弱點存在。
    (二) 應建立應用系統技術脆弱性資訊之取得管道,並應評估相關可能帶來之風險。
 
    八、 電子商務網站安全管理
    (一) 應以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插槽層)等加密機制,確保網站傳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機密性。
    (二) 應確保網站資訊之正確性,確保交易過程之安全性及防治網路詐欺行為發生(如:商品價格資訊、出貨資訊等)。
    (三) 應確保交易訂單、付款資訊、運送地址資訊及出貨通知之機密性及完整性。
    (四) 應進行買賣雙方確認作業,避免付款及出貨過程之糾紛。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