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一、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下列優良事蹟者,得頒發作業獎狀。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二、有第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年度無因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或開立生活考評單或違規行為勸導單者。
(二)全年度作業成績皆保持最高分,成年收容人四分、少年收容人三分。
(三)全年度在同單位實際參加作業,而有中斷者則不得遴選。但因機關派遣對外參加各項活動或業務需求調整單位者,不在此限。
三、遴選之名額:
(一)收容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二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三名。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零一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名。
(三)收容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七名。
(四)收容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四名。
(五)收容人數在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二名。
(六)收容人數在一人以上、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一名。
收容人數以當年十二月份最後一日開封人數為準,含各場舍、單位(組、科、班、隊)。但協助教區科員及教誨師視同作業人員不列入生活管理場舍名額,由各教區科員及教誨師分別提報。
四、作業獎狀之提報:
(一)全年度實際參加作業者,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由單位主管會同作業導師擬定獎勵人選並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二)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得於監外作業每屆滿六個月,由單位主管會同作業導師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前項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教輔小組成員初審通過,送作業 科彙整並簽奉核定,提送教化科教輔小組會議、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及監務會議決議通過後,並製發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