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為期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妥適辦理「他」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地方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移送意旨,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警聲搜」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
(五)再議案件經退回補正。
(六)原案終結後,尚須指揮司法警察帶同羈押被告追查共犯、贓物。
(七)檢察官偵查案件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
(八)地方檢察署接受外縣市司法警察持公文聲請將被告寄押看守所。
(九)司法警察持文件聲請至看守所訊問被告。
(十)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查。
(十一)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依其所述事實及檢附相關事證,是否涉及刑責尚不明瞭。
(十二)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十三)其他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有分案調查、審核、處理之必要。
十一、檢察官辦理「他」案於簽結後,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不得用「本案簽結」作復。告訴人、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以決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復知告訴人、告發人。